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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学生遭8人追打坠河身亡今日开庭:家属、家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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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乡14岁初二男学生赵兵,在诺敏河坠河身亡,家属发现失踪前赵兵曾被8人追打。去年7月,甘南县公安局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调查(极目新闻曾连续报道
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乡14岁初二男学生赵兵,在诺敏河坠河身亡,家属发现失踪前赵兵曾被8人追打。去年7月,甘南县公安局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调查(极目新闻曾连续报道)。2月28日,极目新闻从赵兵的家属处获悉,此案将于今日3月1日在甘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家属:家里再也没有欢声笑语出事前,赵兵是查哈阳乡中心学校初中部初二的学生。2021年4月3日,赵兵在当地的诺敏河畔放羊时失踪。此后两个月,家属贴出寻人启事,苦苦寻找赵兵。当地政府部门也组织打捞队伍,沿着诺敏河、嫩江搜寻。直到2021年6月8日中午,赵兵的遗体在甘南县东阳村诺敏河畔的一个河汊边被发现。事后,家属发现赵兵失踪前,是被其它8名孩子追打后坠河。
一条鲜活而年轻的生命永远沉睡在河底,而元凶竟是8名孩子。目前警方并未公布该8名孩子的年龄等具体信息以及追打原因、小兵坠河身亡的过程。 该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,究其缘由是8名孩子对小兵身亡所持的主观心态以及因果关系。 可以确定的是,8名孩子追打小兵,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,从日常嬉闹到故意伤害应当区分其中追打能造成的伤害程度的界限。
日常嬉闹的追打并不能达到轻微伤、轻伤以上程度的伤害,采用的手段也限于使用拳打脚踢及不能造成重伤害结果的工具;如果嬉闹过失造成轻微伤或轻伤,因过失犯罪仅处罚重伤、死亡的犯罪结果,因此,该种情况也不能以犯罪定论。 从嬉闹到故意伤害,最大的区别在于8名孩子主观上追求造成小兵轻微伤、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,在伤害手段上也采用足以造成轻微伤、轻伤以上的手短,如使用棍棒、斧头、器械、石头等等。本案中,要从8名孩子的手段进行分析。除此,因小兵坠河身亡,要从8名孩子对小兵是否会水处于明知,是否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驱赶小兵入水 。
从因果关系上来看,要判断造成小兵坠河身亡与8名孩子的追打驱赶具有直接、明确、唯一的关联性,如果有其他介入因素直接导致了小兵的死亡,这不能将小兵死亡结果归咎于8名孩子。 另外,本案中也要从具体案情进行判断,8名孩子在小兵落水后具有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,因为他们的追打坠河行为已经给小兵造成现实、紧迫的危险。如果该几人应为不为,能为而不为,最终导致小兵死亡,就构成具有直接故意的、不作为的故意杀人。 除去对8名孩子行为的定性,本案最重要的是要看这几人是否具有刑责责任能力。
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下降至12岁,但仅限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类刑事犯罪,并在实体上附加了“致人死亡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、情节恶劣”、在程序上增加了“经最高检核准起诉”的门槛。 最终是否能对该8名孩子进行定罪、并且让其承担刑事责任,不仅要从实体上对犯罪事实进行论证,也要经过程序上的审查。
律师:或涉过失致人死亡罪、对于此案,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余锦兵律师认为,本案可能涉及到的罪名除了故意伤害罪,还有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余锦兵表示,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,本罪必须具备三个要素。一是致人死亡的实际后果。二是,必须有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。当然,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,或者说是故意的,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的,是过失。同时,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,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。本案中家属曾表示,“小兵失踪前曾经被那8个孩子追打过,他们将小兵追赶到诺敏河边,并赶下水,还朝河里扔石头”。
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,8个孩子将受害人故意赶入冰冷的河水中,并未直接用石头击打受害人的身体,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不能推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损害受害人的身体。在农村的田间、村头、河边,孩子打闹嬉戏在现实中比较多见,属于正常现象。受害人被赶下水中,应该被预见到有溺水死亡的可能性,或者这群孩子认为受害人虽有溺水的可能性,但不会因此发生死亡的结果。因此,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余锦兵更倾向于认为本案涉及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涉事嫌疑人心里很清楚:这个世界没人能管得了他们。所以他们可以肆无忌惮。 学校没法管,班主任不敢管,家长不想管。 因为除了司法机关,已经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可以处罚他们了。
文章来源:《中学生英语》 网址: http://www.zxsyyzz.cn/zonghexinwen/2022/0301/1553.html